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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济报】购房人签完合同又反悔,中介费要不要付
  发布时间:2024-08-21 14:03:16 打印 字号: | |

时间:2024年8月21日 作者:燕如菁 版次:A2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但是,若购房人通过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故无法购房,是否应当支付中介费呢?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2年9月, 王某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与杨某签订《房屋买卖成交合同》。双方约定:王某以475万元的价格向杨某购买其名下房屋,并于2022年10月份支付首付款,且双方在过户当日分别各支付房屋中介公司服务费百分之一,若双方有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约方应支付全部的居间费用即房屋总价的百分之二给房屋中介公司。审理中,李某称其与王某系夫妻共同购买,签订合同因未携带身份证由其妻子王某一人签字。2022年10月,李某和王某分别通过微信告知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因无法凑齐首付款,故放弃购买杨某房屋,希望中介公司能及时告知杨某该情况并提供杨某联系方式,以取得杨某谅解。后中介公司因与李某和王某就中介费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中介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中介公司为王某和李某与杨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提供了居间服务并促成合同成立,其已履行主要居间义务。该合同并非房屋中介公司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而系王某和李某在签订合同后明确表示不再购房,构成违约,故房屋中介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王某和李某主张居间费。至于王某和李某应支付的居间费金额,法院考虑到房屋买卖中居间方的义务并不局限于促进合同的签订,还包括办理网签、贷款、产权过户等工作,综合考虑原告方居间工作的完成情况,法院酌定王某和李某应给付房屋中介公司居间费5.5万元。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和第九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被告王某和李某既已签订《房屋买卖成交合同》并约定违约则支付中介费,又系其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故法院判决支付中介费。因此,购房人在购房前需谨慎签订中介合同,避免后续因违约而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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