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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太仓首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发布时间:2024-08-20 13:59:57 打印 字号: | |

时间:2024年8月20日 作者:吴守花、马李莎 版次:B

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与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出台《太仓市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对该制度适用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提存告知、提存启动、提存金额、保证金管理等内容作出规定。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自己,也有利于民间矛盾纠纷化解和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从而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被告人徐某甲和邻居被害人徐某乙因两家翻建房屋及门前道路通行问题产生矛盾已久。2022年9月的一天晚上,徐某甲酒后至徐某乙家与其理论,徐某甲用拳头击打徐某乙头面部,致徐某乙面部受伤。经鉴定,徐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因双方积怨已深,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多次组织调解的情况下,双方未能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徐某甲具有强烈赔偿意愿,故而首次对其适用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承办法官与徐某乙多次沟通,告知其有关权利义务及适用该制度产生的影响,释法说理,推动矛盾化解和社会关系修复。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徐某乙也出具谅解书。太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徐某甲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及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据此,对徐某甲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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