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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安全生产管理失职 工人坠亡负责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4-07-02 15:29:10 打印 字号: | |

时间:2024年7月2日 作者:马李莎 版次:D

高空作业常伴随着较高的危险性,施工人员应遵守安全技术规范,项目负责人也须做好安全保障,如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将受到刑事处罚。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8月,太仓市某大厦工地上传来一声惊叫,随后一声巨响,施工工人发现工友李某从16楼高的施工处跌落到3楼的脚手架上,后经医院确认死亡。经调查,发现李某坠落原因系座板式单人吊具的绑带断裂导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太仓市某建筑工程服务队负责人邹某在某大厦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安排无证人员李某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从事外墙刷漆等高处作业,由于座板式单人吊具的绑带断裂,致李某从16层坠落后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邹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邹某与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邹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此,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最终,被告人邹某因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建筑施工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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