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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 | 太仓法院一则案例入选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第四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03 09:17:31 打印 字号: | |

7月2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召开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白皮书暨第四批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白皮书相关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太仓市人民法院申报的《“电信轰炸”方式侵害隐私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吴某诉王某隐私权纠纷案》入选。

“电信轰炸”方式侵害隐私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吴某诉王某隐私权纠纷案

关键词

隐私权 / 电信轰炸 / 生活安宁 / 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被告王某与原告吴某原为朋友,后因情感纠葛产生矛盾。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王某向吴某发送多条骚扰、辱骂短信,部分内容污言秽语不堪入目,辱骂对象甚至波及吴某配偶及子女。此外,王某还在半夜频繁拨打吴某电话,后被吴某设置手机黑名单拦截。2022年5月2日,吴某至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抑郁状态。吴某认为王某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其和家人的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陷入抑郁状态,精神受到重大创伤,故以王某侵害其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停止骚扰、辱骂等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及律师费。审理中,王某称吴某也通过类似方式对其进行过攻击,但王某提供的证据中并未显示吴某曾向王某发送信息。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本案中,被告持续频繁对原告及其家人进行短信辱骂及电话骚扰,侵扰了原告的私人生活安宁,系侵害原告隐私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据此,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纠纷起因、被告侵权方式、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令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等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数字时代侵犯私人生活安宁的隐私权侵权典型案例。本案通过对行为人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的时间、频次、内容、方式的综合分析,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完善了网络私人生活安宁权妨害认定标准,实现权利人、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和隐私权,维护保证网络健康发展。

一、数字时代隐私权的客体

数字信息时代,微信、QQ、网易邮箱等网络通讯软件成为日常交流基本方式,成为了生活场所的延伸,民众的生活场所与网络空间交织,在网络日常生活中独处而不受侵扰的私人生活安宁精神利益需求相伴而生。隐私的内涵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的“私密信息”,私人生活安宁亦是其应有之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将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范畴加以保护,将保护领域延伸至网络空间,保护自然人免受他人关注和打扰,排除他人侵害,防止隐私暴露给个体带来不安、焦虑等,帮助自然人获得内心的宁静与精神的愉悦,并审视自我、发展人格,实现人格尊严,满足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更高需求。移动互联网时代,相比其他侵害隐私权的方式,通过手机等即时通讯侵扰他人生活安宁的行为日渐增多,但有时往往因情节、后果“轻微”而“维权难”,网络私人生活安宁权妨害认定难的问题尤为突出。

二、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私人生活安宁构成侵害隐私权的界定

有别于其他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隐私权侵权案件,熟人之间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认定更需要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把握侵权与否的界限。首先,可审查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的内容。正常交流以双方自愿为基础,单方“信息轰炸”不属于正常沟通。如果传达的信息包含侮辱、诽谤、谩骂等不健康内容,则可视为是发送者违背接收者主观意愿的单方任意行为,是认定构成侵扰私人安宁、侵犯隐私权的基础。其次,可审查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的频率及时间。正常的沟通交流频率双方均可接受,且与作息时间吻合。若在非正常时间发送,如深夜、凌晨,而信息的内容却并非刻不容缓,除非发送者能做出合理说明,否则可认定其目的并非沟通,而系侵扰;如发送信息频率过高、持续时间过长,在发送者不能证明其做法合理性的情况下,也可作出同样认定。需要注意,该项考虑因素需结合通讯内容,如内容是单方任意的,再加上长时间、高频率、不恰当的发送行为,成立侵犯隐私权的可能性极高。在个案认定时,还需考虑双方既往沟通习惯,对发送者行为的性质进行具体分析。再次,可审查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的动机以及接收方的回应。实践中,被诉侵权方往往会以事出有因、实质是双方对骂等事由抗辩,能否采纳抗辩需根据具体案情决定。一般而言,“事出有因”并非侵权行为成立的阻却事由,而“双方对骂”需要被告在原告已初步举证情况下进一步举证证明原告亦存在发送辱骂信息等行为。即使被告方能举证证明原告也存在骂人情形,还需考虑是谁先发送的消息、原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自助等情况。如果被告证明其发送消息是回应原告的,则可能因信息不属于单方任意行为而排除在侵权外。最后,需要审查是否存在损害结果,包括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害,以及其与相应的侵权行为间的因果关系,最终综合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三、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关于此类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审判实践中常见有三种:其一是停止侵权。如果侵权行为成立的,原告的停止侵权主张应被支持。即使被告在诉讼中未再发短信、打电话,基于“电信轰炸”这一侵权方式成本低、隐秘性高等特点,在判决中也应以支持原告该项诉请为宜。这既有助于保障被侵权人权益,同时也符合实质化解纠纷的原则要求。其二是赔礼道歉。隐私权是人格权的分支,故侵害他人隐私权会造成他人精神损害,原告主张赔礼道歉的,原则上应予以支持。赔礼道歉的形式根据侵权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影响广度决定。其三是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综合考量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侵权事由及侵权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由法院酌定。律师费具体可由法院结合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律师费计算标准、案件胜败诉比例等因素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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