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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超速竞驶致车祸 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发布时间:2024-06-14 15:09:30 打印 字号: | |

时间:2024年6月14日 作者:吴羽娴、顾洪铭 版次:D

近年来,“狂飙飞车”“路怒症”等引发的严重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这类行为在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同时,给正常的交通安全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备受社会的高度关注。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超速竞驶导致车祸,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纠纷。

2020年9月22日,邵某驾驶机动车与李某驾驶机动车在太仓某公路同向超速竞驶。超速行驶过程中,两人不断加速变道,最后邵某驾驶车辆失控,与李某驾驶车辆及同向行驶的朱某驾驶车辆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调查后认为,邵某和李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车速严重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邵某车速约为186千米/小时,李某车速约为182千米/小时),且双方在道路上行驶时相互竞速,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交警部门认定,邵某与李某共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不负事故责任。

检察机关指控邵某、李某犯危险驾驶罪,邵某驾车失控造成三车、交通设施及行道树不同程度损坏,共计20余万元。后邵某及李某均被判决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邵某起诉李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驾驶人明知在道路上超速竞驶可能导致车辆损坏,仍然驾驶车辆与他人竞驶,其对车辆损坏的结果持放任态度构成间接故意,但驾驶人的放任行为并非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参与竞驶行为其他驾驶人与车辆损坏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他驾驶人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超速竞驶对车辆损失构成间接故意,符合交强险条例的免赔情形;驾驶人的超速竞驶行为的危险程度与交强险条例规定的免赔事项相当;驾驶人竞驶行为获得交强险赔偿,既不符合交强险的设立目的,也不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引导社会公众遵纪守法的价值导向,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李某赔偿邵某车辆损失的20%,驳回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第二十二条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飙车行为纳入到刑法规制范围内,关于飙车行为的刑罚也形成了普遍共识。本案中,邵某与李某的超速竞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符合社会正确价值观念引导,强化行为人各担其责的社会效果,进一步发挥民事审判引导公民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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