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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以次充好牟取暴利 合同诈骗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24-06-14 15:08:46 打印 字号: | |

时间:2024年6月14日 作者:张艳艳 版次:D

有些不良商贩用“以次充好”这种行为来为自己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以次充好”的合同诈骗案件。

被告人张某系香蕉批发商,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刘某,被害人刘某欲采购一批好香蕉。2023年8月22日,被害人刘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陈某订购1150箱好香蕉并支付定金3000元,并交代由太仓运往甘肃。被告人陈某看到送货距离较远,便萌生了以次充好的念头。其在朋友圈看到被告人张某有一批重度发黑的烂香蕉出售,于是找到张某并查看了烂香蕉的品相后,于8月25日将存放于太仓市某冷库内的900余箱烂香蕉全部收购。在张某的配合下将烂香蕉全部装车,并安排张某在货车尾部装上七八箱好香蕉。被害人刘某按照约定,又向陈某支付部分货款29250元,后张某分得6166元。在驾驶员开出一个小时后,接到买家被害人刘某的电话,让其在服务区再次查看一下香蕉的品质,驾驶员发现除七八箱好香蕉之外,其余九百余箱全部为重度发黑的烂香蕉。遂至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承认因运输距离较长,打算等香蕉运达后就以运输时长问题为由与买家扯皮。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向被害人刘某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等量刑情节,被告人张某具有认罪认罚、曾被判处刑罚等量刑情节,最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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