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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济报】豪掷71万元买黄金,两名洗钱“工具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6-13 15:07:20 打印 字号: | |

时间:2024年6月13日 作者:马李莎 版次:A3

“神秘顾客”雇人代购百万黄金支付高额报酬,当心是诈骗分子“洗黑钱”!近年来,公安机关对各类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诈骗分子转移非法资金愈发困难,而黄金具有价格高、易出手的特点,于是用黄金“洗钱”成为诈骗分子的新手段。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3年8月中旬,陈某在Telegram的群里看到有人一直发放到外地出差可以赚钱的广告,就加了其好友并询问具体如何赚钱。对方说去外地拿其提供的银行卡购买黄金,每购买100万元的黄金给1500元的报酬。曾受过刑事处罚的陈某明知拿来买黄金的钱是违法所得,但依然接受了。2023年11月29日上午,陈某和周某在太仓市某金店内购买了71万余元的黄金,下午再次购买黄金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受他人指使,为非法获利,伙同被告人周某从福建某地到太仓某黄金店内,陈某通过Telegram 软件接收上家指令,使用上家提供的户名为“王某”的银行卡账户,通过刷POS机的方式购买黄金共计1393.1克,价值71万余元,后被周某转移给接应人员。其中共计28万余元系被害人张某、许某等人的被诈骗钱款。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某、周某均系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陈某、周某在利益的驱使下,明知道请人去外地购买黄金并支付较高报酬不合理,但依然接受了上家的邀约,最终触犯了法律,被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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