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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年年签对账单 被告却反诉主张赔付百万货款
  发布时间:2024-06-11 15:05:24 打印 字号: | |

时间:2024年6月11日 作者 :万亚妮 版次:D

日常交易中,买卖双方通常对账,形成对账单。那么在没有书面合同、送货单又缺失的情况下,仅有对账单能否认定买卖双方的交易金额及欠款金额呢?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年至2021年,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之间发生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钢材。双方之间的交易模式为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货物和送货单送到指定工地,双方之间的款项支付方式包括现金、转账、银行承兑。原、被告双方每年对累计结欠款项滚动结算,并形成对账单。2022年交易结束,双方又形成一张总的对账单,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40万元。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公司认为,双方每年进行结算时,被告均未详细对账就在对账单上签了字。现通过仔细对账发现,被告支付的5笔货款被原告遗漏,相应的退货也未扣减。根据双方多年交易往来的送货单、退货单及支付凭证重新进行计算,被告共多付原告货款100多万元,故请求法院对双方五年来的交易重新对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账单是买方向卖方出具的债权凭证,可以确认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及具体交易金额,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否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对账单上确认的内容及金额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虽将五年间的送货金额、退货金额及付款金额进行加减,得出其多付百万元货款的结论,但被告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遗漏了付款、退货等,在双方每年都以对账单进行滚动结算,最后又以对账单进行总结算的情形下,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0万元货款的请求,并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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