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年4月26日 作者:吴羽娴 版次:D
为加强社会管理,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电信、网络、金融、铁路、医疗、教育和住宿等多种行业都实行实名制管理。生活中少数人为谋取不当利益却铤而走险买卖假证,造假者和用假者形成非法利益链条,危害身份证件管理秩序。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至2022年10月期间,被告人田某通过拨打路边小广告电话等方式,多次向他人购买以其本人或他人名字办理的虚假居民身份证3张、机动车驾驶证4本等身份证件,用于应聘和从事货车驾驶员工作,后多次在被查获时向民警出示上述虚假身份证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买卖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等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田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田某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