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聚焦
【江苏法治报】生产销售假冒灯泡 获刑又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4-04-09 13:35:41 打印 字号: | |

时间:2024年4月9号 作者:吴羽娴 版次:D

“飞利浦”品牌因其在照明、家庭电器、医疗系统等方面的产品知名度而受许多消费者的青睐,有些人便趁此抓住“商机”卖起了假货。近日,太仓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汪某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未获得“PHILIPS”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仍要求张某仿照其提供的正品样品生产假冒的“PHILIPS”汽车灯泡。张某在其实际经营的公司内生产假冒“PHILIPS”汽车灯泡,并联络他人为其生产假冒的包装纸盒。组装成品后,张某以9.2万余元的价格发货给汪某假冒汽车灯泡4.8万余个。后汪某在某网购平台“××车品店”店铺内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汪某已销售假冒汽车灯泡2万余个,销售金额14.1万余元;未销售2.7万余个,价值18.6万余元。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2万元,被告人汪某非法获利3.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PHILIPS”商标的注册日期为1982年1月30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2年1月29日,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11类,包含照明用设备、器具等。被告人汪某、张某通过意思联络形成共同犯罪故意,被告人汪某提供样品,被告人张某组织生产;两被告人均明知未获得“PHILIPS”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仍在同种商品(汽车灯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所生产商品的市场价格已达30余万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汪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法官说法


保护商标专用权不仅有助于企业规范市场行为,同时也从根本上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过程不规范,缺乏严格的质量监管,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消费者应注意辨别真伪,从正规渠道购买商品,企业应诚信经营,不生产假冒商品,共同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管理员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