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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孤寡老人遗产管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参与

  发布时间:2024-03-19 14:10:41 打印 字号: | |


刊登于《人民日报》




3月19日,《人民日报》在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多起典型案例时,以“孤寡老人遗产管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参与”为题,对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孤寡残疾老人遗产指定管理案进行了报道。



孤寡老人遗产无人管理,应该如何处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在司法实践中,哪些人可划入“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的一起案例,对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阐释,向社会传递了司法裁判褒奖孝道善举,弘扬敬老爱老助老中华传统美德的鲜明导向。

杨某生前住在江苏省太仓市,是一名听障老人,无配偶、无子女,其父母与唯一的姐姐先于其去世。由于晚年生活无法自理,杨某朋友的后代顾氏三兄弟日常尽心照料。在其生病住院期间,三兄弟轮流探望、陪护,并负责处理他在住院期间的护工费、伙食费、医疗费等事宜。杨某病故后,顾氏三兄弟为其操办丧葬事宜。因杨某去世后遗产无人管理,顾氏三兄弟向法院申请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

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顾氏三兄弟与杨某没有血缘关系,没有赡养的法定义务,也不存在继承关系,但多年来对杨某的饮食起居、医疗极尽照料,并给予其精神上的慰藉,使其得以安享晚年。因此认定顾氏三兄弟已对杨某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情形,遗产的管理与顾氏三兄弟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法院据此依法判决,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判决生效后,太仓市民政局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对杨某的遗产进行清理,并将杨某的房屋和存款均分给顾氏三兄弟。

承办该案的太仓市法院民一庭庭长王坤介绍,民法典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赋予“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权利。本案裁判认定“虽无法定扶养义务但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可作为“利害关系人”,丰富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利害关系人”的内涵。

“本案结合遗产酌给制度,正确适用遗产管理人产生规则,准确认定顾氏三兄弟申请人的法律地位,为解决孤寡老人遗产无人管理问题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路径,彰显出法治在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上的基石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说。

“该案的裁判结果对于弘扬中华民族守望相助、扶残救济的传统美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具体体现。”全国人大代表、太仓万方国际码头有限公司营运操作部门机班副大班长褚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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