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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购改装射钉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4-07 14:07:50 打印 字号: | |


刊登于《江苏经济报》


常规射钉枪不属于管制物品,可以自由流通,但对其进行改装使之具有枪支性能则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私自改装射钉枪,因而触犯刑法获牢狱之灾。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2年,被告人杨某的哥哥杨某某从他人处购得1支射钉枪改装的枪支,并自行加装握把用于打猎。2016年,因限位销问题枪支不能使用,后一直搁置在家中。2020年春节期间,杨某从外地回老家过年,向哥哥杨某某询问枪支损坏情况后产生维修枪支的想法。2020年3月至7月,杨某通过网购平台购得限位销、射钉弹等零部件。后杨某在家中将原有改装射钉枪更换限位销等零配件后重新使用。2020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在杨某家中查获疑似枪支1支、射钉弹182颗、钢珠352颗。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发射弹药,应认定为枪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制造枪支,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被告人杨某处扣押的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杨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国家对枪支实行严格管制,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全社会要提高对涉枪犯罪危害的警觉性,自觉抵制涉枪违法犯罪,发现涉枪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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