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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企业敢干” | 不当持有公司证照应返还 法院判后组织交接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4-02-07 10:29:0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赵某与刘某等人合作设立了江苏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由赵某任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刘某任监事。后该公司委托刘某负责运营,保管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物品并对外签订合同。2022年5月,双方发生矛盾,赵某遂要求刘某返还公司证照。经协调未果,该公司以刘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各类商务合同。

处理结果

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经公司授权保管使用原告的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物品,现其已不再担任原告的运营总监,作为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赵某有权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收执保管公司证照。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持有的公司证照,于法有据,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后被告刘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8日组织双方进行判后协调,就判决所涉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相关商务合同等资料完成了交接。此外,双方还对营业执照正本遗失及后续挂失补办事项进行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典型意义

公司证照具有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意思表示的功能,是公司对外经营、对内管理的专有物品,是公司专用的重要财产。基于财产的独立性,任何人不得侵占公司证照,在公司作出新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定代表人基于法定职权要求相关持有人返还证照后,相关人员应当立即返还。本案中,太仓市人民法院在调解未果的情形下,及时查明事实判决被告返还相关公司证照。值得一提的是,法院于判决后紧盯纠纷实质化解进程,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磋商证照交接事宜,力促双方妥善完成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履行,较好彰显了审慎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良性司法助力。本案入选太仓市政法系统服务保障“企业敢干”十大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太仓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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