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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济报】四万元借款变三万元 太仓法院为何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3-11-15 15:09:00 打印 字号: | |

时间:2023年11月15日 作者:滕万波 版次:B04

国家出台法律规定,严厉打击高利贷、套路贷等非法行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朋友间、亲属间的借贷行为也较为普遍,但由此引发的借贷纠纷也较为常见。因部分当事人对借贷的法律规范、裁判标准的认知缺失,导致诉至法院后许多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由此导致不必要的损失。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陈某与徐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7月,陈某向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陈某向徐某借款4万元。当日,徐某向陈某转账3万元。后因陈某未按期还款,徐某诉至太仓法院。审理中,徐某称当时转账3万元,另交付了1万元现金。

太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主张另有部分系现金交付,证据不足,不能排除预扣利息等合理怀疑,故法院认定借款金额为3万元。法官提醒,法律并不排斥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打击高利贷、套路贷等非法行为,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规范,借贷的成立需审查借贷合意及款项的交付事实。在能够转账交付的情况下,如大部分借款系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仅部分当事人主张系通过现金交付,此为避免存在“砍头息”等预扣利息的情形,会对现金交付给予更严格的审查。如出借人不能进行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佐证,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利率标准,并尽量通过转账方式交付借款及进行还款,避免产生争议。

责任编辑:太仓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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