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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 | 太仓法院两篇论文荣获全省法院第三十四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
  发布时间:2023-05-09 11:16: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全省法院第三十四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和组织工作先进单位评选结果的通报》,其中太仓市人民法院干警王坤、查倩倩撰写的《“社会润滑剂”:司法政策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检视与路径优化——以653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司法政策性文件为分析样本》,季光、张艳艳撰写的《单位犯罪之单位行为认定的现实困境和模式构建——基于846份单位行贿罪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均荣获三等奖。


“社会润滑剂”:司法政策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检视与路径优化——以653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司法政策性文件为分析样本


内容提要

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人民法院在立足审判职能的基础上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其中,司法政策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司法政策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存在诸多困窘,表现为政策创制层面多元合作和因地制宜不足,政策落实层面实质落实和系统规范不足,政策评估层面深入治理和常态治理不足,政策协调层面司法谦抑和衍指导不足。囿于体制基础、制度规范、政策生成以及实践运行层面的偏差,司法政策参与社会治理的整体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为全面提升司法政策参与社会治理效能,亟需从改进创制方式、迭代落实方法、引入备案评估、健全协调机制等多维度全方位推动,进而形成司法政策参与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格局。



单位犯罪之单位行为认定的现实困境和模式构建——基于846份单位行贿罪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内容提要

通过对2019-2021年中国裁判文书网846份单位行贿罪裁判文书实证分析可知,单位行贿罪具有行为实施主体集中化、刑事责任认定轻缓化、行为认定标准差异化的特点。单位犯罪之“单位行为”的认定面临以下困境:现行单位犯罪的认定模式难以准确评价犯罪行为、单位行为认定标准存在多元化之争、“混合身份”主体行为定性困难。

对此,对单位犯罪之“单位行为”的认定需改变传统的以自然人为中心的认定逻辑,改为兼顾自然人与单位的“复合责任模式”。首先,以考察自然人行为为基础。构建“单位意志+利益归属单位”的二元认定路径。其次,以考量单位本身作为补充。根据二元认定路径不宜认定为“单位行为”之前提下,单位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内部文化等对犯罪行为具有激励、默许或容忍作用,亦可认定为“单位行为”。最后,在双重条件之否定下,不宜认定为单位犯罪。

责任编辑:太仓市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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